窦婴四处求告无门,也就明白了,田蚡早已做好准备,绝不会让灌夫活着出来,再给他添堵。
此时的窦婴不是没有想过再寻上刘彻,可仔细一想那可能吗?
刘彻之前给他指了一条路,他却错失良机,如今求上刘彻,刘彻断不可能直接出面干预某些事,毕竟王娡也在盯着。谁不会觉得王娡由着刘彻不管田蚡的面子,把一个敢在田蚡喜宴上闹腾,出言不逊的人-灌夫给放了吧。
私下求情不行,那就吵到明面上,窦婴极力为灌夫开脱。田蚡不是以灌夫大不敬之罪,出言不逊把灌夫下狱的吗?
窦婴指出灌夫是醉酒失言,并没有真对田蚡不敬之意。
行,田蚡也不傻,事到如今既然都已经打定主意的不死不休了,一个出言不逊的罪名不能把灌夫置于死地,灌夫也不是没有别的罪名。
是的,田蚡开始控诉灌夫骄横放纵,犯了大逆不道的罪。
一看田蚡改了罪名,非置灌夫于死地不可。窦婴思忖没有别的办法对付,便攻击田蚡的短处。
到了这个地步,田蚡也断不可能束手就擒,他干的那些事,刘彻是有数的,他也摊开的说:“天下幸而太平无事,我才得以做皇上的心腹,素日喜闻歌舞乐曲、狗马和田宅。我所喜欢的不过是歌伎艺人、巧匠这一些人,不像魏其侯和灌夫那样,招集天下的豪杰壮士,不分白天黑夜地商量讨论,腹诽心谤深怀对朝廷的不满,不是抬头观天象,就是低头在地上画,窥测于东、西两宫之间,希望天下发生变故,好让他们立功成事。我倒不明白魏其侯他们到底要做些什么?”
争来争去,你说他的不是,他说你的不是,刘彻听着问起一旁的大臣,“你们觉得他们谁说的对。”
外戚相争,谁要是掺和肯定谁倒霉,可是争到现在一句话不说明显也是不可能的。
那就左右逢源吧,各打三十大板。
刘彻听着他们说来说去,中心意思就一个,窦婴论起灌夫的功绩,灌夫的父亲是为大汉而死的,当年七国之乱时,灌夫身先士卒冲在最前面,也是立下战功的勇士,如果只以出言不逊就要置之死地,怕是要寒了天下人的心。
然而田蚡上告灌夫的罪名是和大奸巨猾结交,欺压平民百姓,积累家产数万万,横行颍川,凌辱侵犯皇族。倘若这些罪名是真的,灌夫死一百次都不够。
中心思想,先查明灌夫犯下的过错是真是假,如果是真的,处死理所当然。反之该把人放了。
行,总算不是一个个装糊涂不吱声,刘彻相对满意。
消息传到宫中,王娡却是不依不饶的,直言她都还活着,看看一个个都欺负起她弟弟来了。
刘彻无论心里怎么不喜王娡要跟他争权一事,在灌夫一事上,他也得秉公办理。
灌夫是不是犯了田蚡所说的那些罪关系重大,须得查个清楚。
一来而去,刘彻派去查探的人发现,好啊,田蚡所言不虚,反倒是窦婴嘴里的假话太多。
如此一来,御史们肯定不能装糊涂,当即上书弹劾窦婴。
窦婴犯下的是欺君之罪。为灌夫求情的窦婴,果真不知灌夫犯下的过错?
刘彻在得知之后,问起御史们的意思,御史认为窦婴其罪,自当下狱。没有人知道刘彻到底在想些什么,结果是窦婴被关入大牢。
自不必说,灌夫犯下桩桩件件的恶行,论罪当诛。刘彻哪怕没有精力现在腾出手一个个去查查富豪乡绅有没有违法乱纪,既然查到一个灌夫目无王法,仗势欺人,断不可能放过。
至于窦婴,他所犯的所谓欺君之罪,要他生或者要他死不过是刘彻一句话的事。
刘彻下诏将灌夫处死,却没有说该如何处置窦婴,很明显在纠结。
作为太后的王娡算是得了一个意外之喜,毕竟一开始她想给自家弟弟田蚡找回场子,大喜的宴会上,竟然有人敢落田蚡的面子,她要是不给弟弟撑腰,往后还会有人拿田蚡当回事,拿她这个太后当回事?
灌夫必须要死。王娡的目标明确。
可是窦婴一再为灌夫求情,反而让自己也被关进大牢,王娡想到窦家最能干的人终将折在她的手里,能不高兴?
因此,刘彻没有明明白白的下令,并不代表王娡就此坐以待毙,恰恰相反,王娡周而复始的在刘彻的面前提起窦婴今天能为了救一个灌夫欺上瞒下,他的心中岂有刘彻这个皇帝和大汉的天下。
话说得相当的冠冕堂皇,不知道的得以为王娡是有多关心刘彻的威严以及大汉的天下呢。
刘彻是随便让人忽悠的吗?哪怕是亲娘,她言外之意想让刘彻迅速杀窦婴的原因,刘彻十分清楚。清楚,刘彻并没有打算如她所愿。
偏在这个时候,窦婴处又传来了消息,汉景帝刘启驾崩时留给窦婴一份诏书,这份诏书的内容是“事有不便,以便宜论上”。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窦婴要是遇上了什么事,可以便宜行事。
此事传出,满朝皆哗然,便宜行事之权,那不是相当于给了窦婴无上的权利,他要是想对付谁,对谁不利,都可以干。
刘挽虽然对汉史的大事件知道那么一点,细节上所知甚少,因此,窦婴手握景帝遗诏的消息传出,一眼扫过身旁刘彻的神情时,刘挽知道,窦婴必死无疑。
“去,将尚书存档取来。”刘彻取过一旁由窦家子弟呈上来的所谓遗诏,上面的锦帛与字迹,及上面的玺印,刘彻瞧得分明,正因如此,刘彻更是心惊不矣。
自他登基至今多少年了,窦婴从来没有提到过此事,结果怎么着?为了保全性命,窦婴把所谓的遗诏拿出来了。
“朕亲自去。”刘彻思来想去,决定亲自走一趟,他要看看尚书局内是不是留有这样一份遗诏。
按汉宫规矩,皇帝下达诏令是为一式两份,一份给到人,一份留档保存,以确定诏书的真实性。